鞍山市一家药店销售假药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被罚十年禁入医药市场

25.07.2018  00:42

近日,鞍山市食药监局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市内一家药店销售假药,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直接责任人被处以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这是鞍山市食药监局第二次查办实施“处罚到人”的药品违法案件,对全地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鞍山市食药监局对一家药店检查时,查获甘精胰岛素注射液3盒,经函调北京市食药监局协查,确定上述药品属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该药店采购药品时不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在未索要合法票据、未核实销售人员资质的情况下,因图便宜从个人手中购买甘精胰岛素注射液,并在自己经营的药店内销售牟利,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在认定上述产品按假药论处后,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移送的同时,鞍山市食药监局立即启动了行政处理程序,严格落实“处罚到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药店销售假药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兼质量负责人做出了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吊销了该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到人”将法律责任传导至具体的个人,有利于让管理人员真正落实岗位职责,而不是成为“空话”。同时,对违规聘用行业禁入人员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让不法分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真正让各方都负起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完善责任体系,促进最严厉处罚制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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