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12项户籍管理新举措

05.07.2018  09:31

  户籍业务办理时限再缩短,最快当场就可办结;省内生源在省内高校落户,取消户口迁移的限制。

  日前,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以“程序最简、距离最近、时限最短、体验最优”为标准,在前期推出十项便民利民服务举措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公安机关12项户籍管理新举措实施细则》(以下简称“12项户籍新政”)。

   1.居住证办理条件放宽

  放宽居住证办理条件,即已办理暂住登记,且符合就业、就读、购房、租赁房屋满半年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其中,就业是指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条件之一;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购房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租赁房屋是指租赁具有使用权,且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私有成套房屋或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2.办户籍业务时限缩短 最快当场办结

  统一户籍业务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需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派出所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无需走访调查和审批的当场办结。

   3.高校毕业证可落城镇户口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大专以上学历包括:国民教育序列的成人高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高等教育形式。(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

   4.取得职称可落城镇户口

  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

   5.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及配偶、子女、父母可落城镇户口

  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省、市、县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其他特殊贡献者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

   6.高校录取新生在校落集体户口取消省内生源户口迁移限制

  我省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在校生(含省内城镇地区生源),凭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可以在学校集体户办理落户,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地址为学校集体户,取消省内城镇地区生源不办理户口迁移的限制。

   7.购房手续可作为落户凭证

  办理购房落户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凭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办理。

   8.夫妻双方都可单独落户

  省内城镇地区房屋所有权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允许其配偶单独落户。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其配偶落户的证明材料、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房屋所有权人应一同到场。

   9.单位办集体落户可上门办理

  拥有用于本单位人员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上述单位人员集体申请落户的,公安机关上门办理。

   10.户籍业务取消现场填表群众签字确认即可

  各地统一户籍业务办理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样式,由户籍民警根据群众办理事项进行打印或填写,群众签字确认即可。取消群众现场填写申请书和申请表格。

   11.户籍业务可选“邮寄到家”服务

  户籍窗口办理的所有户籍业务可提供“邮寄到家”服务。由群众自愿选择并签订同意书,承诺邮寄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等问题由本人承担。

   12.户籍业务可微信或APP咨询、投诉

  2018年7月底前,各市公安局均建立“网上户籍窗口”微信公众号或APP,群众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或APP查询各类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的办事指南,可以预约办理各类户籍业务,可以进行政策咨询和投诉。年底前,各户籍窗口将分别设立预约办理窗口和现场办理窗口。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吕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