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指标连降两年主要领导或免职

28.10.2016  21:37

  《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两项指标连降两年主要领导或免职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经淼报道 在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监测指标中,如果其中有两项连续两年下降,党政主要领导可能被免职、降职。

  近日印发的《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我省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将严格追责。

   一项指标连降两年

  情节严重追责主要领导

  如果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省级以上重要环境功能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两项连续两年下降,或者一项连续两年下降情节严重,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包括“本地区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处置不力”、“超过国家和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区域限批,影响全省重大工程建设”、“1年内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区域限批两次以上”、“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如果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 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我省也将追究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

  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对生态破坏事件

  组织查处不力也要追责

  如果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将被追究责任。

  此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以及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党政有关领导成员也将被追责。

   未经环评批准

  擅自许可将追责部门领导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如果在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对国家确定的重特大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施工、注册登记、生产(使用)许可证的,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将被追究责任。

  如果群众举报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有关部门不按规定查处,以及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相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也将被追究责任。

   党政干部篡改、伪造

  监测数据将被追责

  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或者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将被追究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如果出现“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将被追究责任。

   损害生态环境

  领导干部或被免职降职

  《实施细则》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以及党纪政纪处分。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1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1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2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不配合调查

  将被暂停职务

  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严格追责。如果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施细则》规定,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被调查领导干部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的,或被暂停领导干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