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超市受伤 咋自己担“大头儿”
顾客途经超市或到超市购货,因为种种原因受伤,除超市要承担责任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3月24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案例,提醒广大顾客到公共场所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防范。
案例1超市门前被绊倒摔伤
65岁的胡大娘晚上外出回来后,将自行车停放在于洪一大型超市附近。她途经超市东侧地库门时,因东门外地面不平,还没有照明,不慎被翘起的地砖和超市所立的防护栏绊倒。经医院诊断,胡大娘为右股骨颈骨折,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因无力支付后续医疗费,她住院18天后办理了出院手续。随后,胡大娘将超市起诉到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种费用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大娘逆光走到超市出入口时摔倒受伤,摔伤地点处于超市管理范围内。超市没有设置照明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责任,赔偿7657元。事后,胡大娘又到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伤残十级。胡大娘二次起诉,法院审理判决,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9000余元。
案例2没保安疏导顾客被挤伤
67岁的黄大娘一大早就赶到于洪一大型超市准备购物,超市还没开门。由于当日是立春,购买豆芽的人特别多,大家都挤在超市门外。8时许,超市开门时,由于没有保安人员维持秩序,导致黄大娘被挤到大门外,右手被挤伤。黄大娘被超市工作人员送到医院,花费了3000余元医疗费。黄大娘找超市索要赔偿,超市称其是被其他顾客挤伤的,超市不能承担赔偿责任。黄大娘将超市起诉到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9000余元。
法院认为,超市应当预料到如人员拥挤可导致顾客受伤的情况发生,应安排人员疏导分流。因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责任,判决超市赔偿1100余元。
案例3乘坐倒行电梯被扭伤
70岁的王大娘到超市购物,店内电梯常年是右侧上行,她没细看就上了电梯,没走几步发觉电梯是倒行的,身体扭伤。随即被送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780元。王大娘认为超市电梯一年没换行过,突然换行没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遂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万余元。
法院查明,超市电梯运行方向定期调换,但在调换之时并没有设置关于电梯运行方向的警示标志。法院认为,超市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依法承担相应的30%赔偿责任,赔偿王大娘950余元。
顾客自己没注意受伤后需担责
于洪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王庆丽表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向顾客提供安全保障的环境,如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顾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或预料危险情况下,对自身安全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对于超市等公共场所和顾客承担比例,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