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颁布《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28.02.2015  11:11
      近日,贵州省以政府令形式公布了《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云南、江西之后,全国第三个省份出台与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规章。《办法》坚持防、减、救并重原则,将灾害救助扩展到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全过程,强化了贵州省各级减灾委和民政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办法》的公布实施,对各地制定出台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具有借鉴意义。

 

  《办法》规定,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应急指挥机构。省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防范和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活动。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县减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资金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民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范和救助款物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灾情信息平台和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县级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灾害风险,编制中长期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和非工程性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的危险源、隐患区域进行排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治理。对处于危险区域的居民应当及时组织避险转移安置。多灾易灾地区的集镇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寨应当设置应急避险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安全教学内容,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市、县和多灾易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气象、地震等涉灾部门应当明确灾害信息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涉灾部门应当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逐级上报工作,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越级上报。

 

  《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完善灾害风险转移机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

 

  《办法》规定,发生自然灾害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时,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发生重大、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时,由减灾委员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要保障好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对因灾倒房或者严重损房需要重建的受灾人员提供过渡期生活救助。

 

  此外,《办法》还对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制度、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