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严禁各类不合定位的开发

30.11.2017  10:18

  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特殊保护区域,拟实施强制性保护措施,严禁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省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察制度、表彰奖励环保成绩卓著人员等。

   景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实施强制性保护

  各级政府需对当地生态进行调查,对区域环境进行评估,划定生态功能区。完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受益者付费、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落实补偿资金。

  对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特殊保护区域,实施强制性保护措施,严禁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控制人为因素破坏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的原真性、完整性。在旅游资源开发时应同步建设完善污水、垃圾等收集清运设施,防治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

   未修复的被污染场地不得建民宅学校养老院等

  按规定,定期对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督管理行业名录的企业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等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流转和开发利用。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新建排污口。

   市区夜间进行建筑施工 妨碍居民休息最高罚5万

  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市政府或者其他授权部门可以规定在中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区域期间禁止一定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如果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环保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每年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进行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应与居民区保持规定距离

  各级政府需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相适应的投放、收集和运输体系,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承担回收义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调整冬季取暖能源结构,完善煤改电、煤改气政策措施,推广使用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供暖比重。

  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应当科学合理选址,与居民住宅区保持规定距离。

  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可以采取限制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等措施。

   建环境监察制 约谈履职不到位的部门负责人

  各级政府应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推进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保护服务,加快环境保护产业园区建设。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有督促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落实环保措施、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报告等职责。

  省政府应建立环境监察制度,对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执法情况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察。

  对未履行环保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的下级政府、本级政府派出机构及本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约谈。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

   未限期取缔污染项目 后果严重的主要负责人应辞职

  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具体情况包括:引进高排放、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建设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环保标准项目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限期内没有依法取缔的,因违法决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造成重大环境事件的,违法事实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将环境保护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等等。

   保护和改善环境成绩显著的个人要奖励

  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环保奖励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环保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将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环保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运行监测数据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省、市政府可以划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组织相关人民政府联合防治。实施联合防治的各政府应共享环境信息,制定共同环保计划,联合执法和预警应急。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经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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