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卫生违法罚款最低额从20元提高到5000元

05.01.2018  09:01

  近日,《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通过审议,于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条例内容,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罚条款的数量增加到26项,罚款最低数额从20元提高至5000元,最高数额从5万元提高至10万元。

  条例的适用范围为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生活饮用水相关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为公众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机场、车站、医院、学校、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小区使用的水质处理器均纳入监督管理范畴。

  条例对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一是针对供水单位不同运营特点,规定了相应的卫生要求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了供水单位的法定义务;二是针对饮用水市场设施建设和公共场所提供饮用水服务环节提出要求;三是就供水单位对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作出规定;四是要求市、县政府对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供水管网改造,并逐步纳入规模化净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还将建立供水单位卫生安全信用档案,实行诚信记录监督约束。对供水单位实行约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