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安全监管“模拟法庭”开庭

10.07.2017  20:44

首个安全监管“模拟法庭”开庭

 

 

 

   审判长,我方认为‘1?17’事故是由工地负责人擅自外接业务造成的,属其个人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法定代表人吴天明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长,原告方提出的工地负责人擅自外接业务的观点不成立。我方有证据证明该公司与工地负责人签订了合作协议,且工地负责人台平向公司支付了两万元管理费,双方已经构成事实合同关系。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天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7月7日,全省首个安全监管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在辽宁省安监局“开庭”。“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容易混淆的责任认定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质证和辩论。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全部工作具有决策、指挥、调度、安排以及督促落实的权力。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吴天明不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有督促、落实的法定职责,还有对本单位的全部工作进行管理的职责。 ”被告方从法律依据、物证等多方面,有理有据地向法庭证明了在该案中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比较真实地再现了法庭审理的过程,为安全监管人员上了一堂生动且印象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审判长,我方从未接到过安监局检查的通知,也没接到过安监局的处理决定,因此对存在的隐患根本不知情,安监局存在违法行为,我方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在第二起审判中,原告提出被告方“违法”,企图混淆视听。

  “审判长,原告方的观点中所涉及人员,安监局已经作出处理,而且,此事与本案无关。”被告方及时提出观点,指正原告的错误,获得了审判长的认可。

  近年来,由于公民的法制意识提高,我省涉及安全监管的行政诉讼案件呈多发趋势,为了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行政应诉能力,辽宁省安监局组织公职律师和业务骨干多次讨论、逐句推敲,形成庭审剧本,多次排练,最终完成此次“模拟法庭”。本次“模拟法庭”是由两例真实案例演化而来。“模拟法庭”审判长、书记员 、原告、被告全部由辽宁省安监局的机关干部担任。此次庭审基本上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多个环节。 

 

 

 

 

 

 

 

  辽宁省安监局安瑞霓局长、陈列副局长、刘建副局长到场指导,60余名机关干部旁听。省安监局法律顾问陈洪军律师做精彩点评。机关干部普遍认为此次“模拟法庭”开庭,全程直观展示了安全监管行政诉讼情景,增强了基层人员规范执法意识,为及时发现、规避日常执法风险提供了有效手段,增加了对庭审程序的感性认识,大力提升了应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