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沈阳“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启动

13.06.2016  14:46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孙明鑫)6月12日,记者从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首届沈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正式启动,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可以申报该奖项。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沈阳市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处于全市领先地位、具有显著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按照规定,该奖每年评定1次,原则上每年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10家。当年申报的企业或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空缺。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市政府将给予表彰,颁发证书。

  具体详情可登录市质监局官方网站(http://www.syzj.gov.cn/)“通知公告”栏目进行查询和材料下载。

  ★申报奖项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企业或组织具有较强的成长性;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具有突出的经营绩效和社会贡献;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等连续3年位居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全市所在行业前列;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得到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近3年内在质量、节能环保、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等方面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记录。

  ★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项: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产品、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在全市诚信体系建设中被列为“典型失信案件”曝光的;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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