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危废管理缘何居东南亚前列?

28.08.2015  10:04
      马来西亚是东南亚最大的废物进口国,对废物的处理处置技术较为先进,国内对废物管理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而且其将危险废物管理私有化,通过市场工具,大力发展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技术,在危险废物管理及处理处置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严格的法律规范

废物管理的立法现状

马来西亚于1993年10月8日加入《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成为公约缔约方。2001年10月26日批准《巴塞尔公约》修正案,但至今未批准《巴塞尔责任和赔偿议定书》。

目前马来西亚共有5套法规和命令对危险废物进行管制,包括2005年《环境质量规定》、1989年《环境质量指令》、1987年《环境影响评价》以及1993年实施的进口海关法令、出口海关法令的两套程序。

在固体废物处理方面,马来西亚的目标是创建一个可持续的、注重成本效益与提升生活质量的全国性城市固体废物处理体系。

废物进出口管理程序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进出口管理,马来西亚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律,对废物的进出口管理有严格的要求。主要涉及接受处理进出口的管理部门、危险废物进口者和出口者必要资质、向主管部门提交的文件、各国对危险废物环境无害化处理的要求以及进出口申请的核准等。

根据马来西亚的法律规定,进口者和出口者除了具备一定的资质外,一般要求提交相关文件,主要包括:申请表;许可证;废物来源;出口者和进口者的合同;与废物处理/回收设施拥有方之间的合同;相关鉴定机构数据;银行担保。有时还需提交运输证明、安全技术说明等其他文件。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为了支持公约在马来西亚的实施,政府制定了《海关禁止进口令》(1998年)和《海关禁止出口令》(1998年)。海关禁止令由马来西亚皇家海关和税务局与环保局合作实施,依据这一规定,除非有马来西亚环保局局长开出的书面许可,否则禁止危险废物的进口和出口。

目前,马来西亚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管理主要依据《环境质量法案》第34B条(1996)、《海关指令》(禁止进口)(1993年,1998年修订)和《巴塞尔公约》修正案(2001)进行。《巴塞尔公约》规定,任何国家有权完全禁止某类废物的进出口,对于完全禁止某类废物进出口的国家,其他国家应尊重其法律规定。因此,马来西亚在国内法禁止或者限制某类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马来西亚在2001年批准《巴塞尔公约》修正案,积极履行《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在国家策略和政策上,制定了减少危险废物的《马来西亚议程》,促进清洁生产,还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在特别的省份激励公司对自己产生的废物进行处理,鼓励工厂将当地的废物作为原材料使用。

创新管理体制

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模式

依据《环境质量规定》,马来西亚政府环境主管当局对于潜在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模式,即从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到收集、运输和最终处置进行全程管理。危险废物的产生需要事先通知环境主管部门,并且尽量避免废物的产生或者使得废物减量化;废物产生后,必须安全贮存;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采取许可制度,废弃物从产生地到处置点的移动都可通过托运单予以跟踪和控制。

为回收和处理提供适当的设施

马来西亚政府关注回收和处理设施的发展,并且具有很好的废物处理和回收利用技术。目前,主管当局建立了104处回收设施,并且在环境部的网站上公布了负责现场或异地运输、贮存和处理废物的授权承包的名单;关于电子废物,经注册登记的16个承包商负责全面处理,还有117家负责部分处理。在马来西亚,大部分的废物通过填埋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则通过焚化处理,比如有机废物,如废矿物油、废溶剂、农药废物等。

废物管理私有化

马来西亚是世界上首个实施固体废物管理全国性私有化的国家。为了减轻政府的财政和管理负担、提高效率和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缩小国民经济中公用事业的规模,从而帮助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马来西亚政府在1983年宣布实施废物管理全国性私有化。依据这项计划,固体废物处置可由私人财团承担,从而建立一个废物综合管理体系,尽量减缓环境恶化。

在马来西亚,以前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都由市政当局负责。按照私有化的进程,接管的财团将负责从收集到最终处置的整个过程,原市政当局所属的设备和工人被负责承包的财团所吸收。马来西亚政府已经按照全国的5个区域(北部、中部、东部、南部、沙巴和沙捞越)分别选定了4个财团实现私有化,其中一个财团根据同政府签订的合同已开始收集和处置吉隆坡的固体废物。

目前,马来西亚的基础设施、废物处理技术和立法要求均可满足其废物处理的要求。随着发展中国家废物处理技术的进步,马来西亚将在废物管理上有更大发展。

对我国的启示

完善的法律体系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属于涉及较大环境安全问题的行为,需要严格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配套与危险废物出口相关的各项法规、规范和标准,将《固废法》中对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进行细化,并探讨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建立危险废物责任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同时,将《巴塞尔公约》履约能力建设工作与我国危险废物出口工作相结合,从政策、标准、技术示范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全方位提高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能力以及危险废物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修订和完善我国《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广泛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领域至关重要,它在全方位、多角度实施环境监管的同时,有效地降低环境监管成本。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并首次将废物管理私有化。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履约宣传能力,提升公众意识,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教育能力,并提升环境应急人员和机构的技术水平和合作水平。

高效的国际合作

近年来,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危险废物非法运输时常发生,因此更加迫切要求高效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非法运输,对危险废物的进出口及越境转移进行严格监管。同时,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处理技术,重点扶持、开发先进适用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备,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的装备制造水平和处理能力,构建危险废物国际循环战略网络。

作者单位: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

□ 观天下

国外管控危化品有何妙招?

美国 重大事故推动法律修订

在美国,每一次重大事故都是启动新一轮调查与检讨、推动法律修订的契机。美国早在1908年就颁布了第一部危险品安全运输法,100多年来,依靠不断修正,逐渐形成一套相对严密与完善的管理机制。

据美国国家交通运输安全局不完全统计,目前大约每天有100万批次的危险货物在美国本土通过公路、水路及铁路运输。运输危险货物意味着安全风险“已上路”。《联邦法典49号-危险物质规则》(简称49CFR)在危险品监管、风险防范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上世纪80年代,美国的货运车承运危险货物出事故的比例高达23.4%。1971年~1980年的10年间,共发生了11万多起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到上世纪90年代,美国运输部经国会授权,草拟并经国会立法通过49CFR,使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从立法到执法都更加完善,有毒有害物品事故显著降低。

除运输部外,危险物质法规的实施,还牵涉到环保及卫生、农业、国土安全部等机构、地方各州的政府及其相关执行机构。

此外,美国还设有化学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专门负责调查化工事故。委员会成员全部是化学和机械专业人员、化工安全专家,由总统任命,并经过联邦参议院批准。

委员会没有执法权和监督权,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管辖,其职责是检讨相关法规及监管执法的缺失,寻找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包括管理及预防方面存在的问题、设备故障、人为失误、不可预见的化学反应或其他危险等。委员会也对一些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开展调查,寻找消除隐患的办法。

德国 “编外”消防员担重任

在德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厂家或存储仓库有义务将危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等重要信息告知消防、环保等部门。危险品存储情况发生任何变化,也必须立即报告最新信息。当发生火灾时,消防员必须充分了解危险品信息才会采取救灾措施。

德国危险化学品的消防主要由企业雇用的厂区消防员负责,只有在灾情特别严重时才会请求公共消防力量支援。厂区消防员虽不在公共消防序列,但与公共消防员接受相同标准的训练,“编外”身份并不影响其专业素质。

由于这类消防员对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和存放情况十分了解,且配备专用消防工具,在应对危险品火灾时,他们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做出适当应对,安全控制火情。

目前德国共有大约1000个厂区消防队,大部分都是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自愿设立的。除在化工厂外,这类消防力量在钢铁厂、汽车及机械制造厂、医院、机场等地都较常见。

在危险化学品存放方面,德国用上百条法规加以管理。化学品如何存放,最大储存量多少等均需按规定行事,每家企业还须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并准备可能需要的灭火设备。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受到政府和保险公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