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证驾摩托撞沙堆 法院:施工方伤者责任各半

27.01.2015  17:54

十余米的路面边堆了个小沙堆,一男子夜晚酒驾摩托车不偏不倚地撞上了。

经诊断,身体有骨折和外伤。出院后,他将堆放沙子的主人和公路管理方告上法庭进行索赔。

去年4月19日,家住锦州市黑山县的王师傅去亲友家帮工,晚上7点多吃完饭还喝了几杯的他,骑着摩托车沿省道211线回家。途经一个村屯时,王师傅突然撞到了路旁的沙堆摔了出去。随后他被家人送到阜新市一家医院治疗。

医院诊断王师傅左股骨颈骨折、头外伤、头皮裂伤,住院20天后他出院回家休养。7月时,王师傅又做了第二次手术,整个住院和手术期间共花医疗费2万多元。

经辽宁省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王师傅伤残等级为9级。王师傅找到沙堆的主人刘某,将他和路政管理部门一同告上法庭。

近日,黑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王师傅称刘某在公路上堆放的沙堆不仅妨碍通行,并且没有设明显标志,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自己伤残的直接原因,同时路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亦负有责任。他也承认自己是酒后驾驶摩托车,因此他要求刘某和路政部门分别承担50%和20%的责任,共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9004元。

被告刘某认为,他门前的路有十几米宽,路边小沙堆不影响通行,是原告酒后无证违法驾驶造成的。“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我可以在合理医疗费范围内给予一定补偿。”

路政管理部门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谁侵权谁承担责任,本案与单位无关。

审理此案的法官称,本案原告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行驶在省道上不但威胁他人生命安全,还造成了自己受伤的严重后果,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告刘某明知在公路上堆放障碍物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仍抱侥幸心理堆放,造成原告受伤,对本案的发生也有责任。公路管理部门虽负有维护道路职责,但本案有明确的侵权行为实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弟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责任人承担责任。

法院依法判处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责任,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王某545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