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当副总拿高薪为幌子 骗16万获刑六年二个月

24.04.2017  10:00

  当分公司副总经理,月薪1万元,年底有分红,自称是执行董事的李某给庄某画了一张“大饼”。

  庄某为了得到这份工作,不仅辞了职,还先后以各种形式支付李某16万余元,之后发现自己被骗。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李某因诈骗犯罪获刑六年二个月。

   受害人为当副总辞职

  2014年5月,沈阳男子李某向庄某虚构自己是“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持有“望洲集团”20%的股份,并承诺让庄某担任望洲集团沈阳分公司副总经理,月薪1万元,年底分红。

  同年5月下旬,李某带领庄某参加了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开业典礼活动,以此骗取了庄某的信任,致使庄某相信自己可以到该公司工作,便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

  李某利用庄某对自己的信任,于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多次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庄某借款。庄某于是将自己的四张信用卡交给李某使用,这些信用卡分别透支使用22000元、13600元、11700元、28500元。

  之后,庄某又交给李某人民币7万元,将从朋友杨某手中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交给李某,以及通过朋友史某直接给李某转账人民币5000元。

  李某骗取庄某以现金、汇款、透支信用卡的形式向其支付人民币共计160800元。

   要钱遭推脱发现被骗

  之后,庄某多次找李某催要钱款,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这时,庄某才发现,李某根本不是“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也没有持有“望洲集团”20%的股份一事,才知道自己被骗了。于是,庄某报了警。

  2015年3月,李某被刑事拘留。

  时任望洲财富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陈某证实“与李某为朋友关系,公司开业典礼时曾找李某帮忙,但李某非其公司职员,与公司无任何关系”;望洲财富公司总经理刘某也证实“公司是独资公司而非投资公司,不存在董事会或董事,并不认识李某”。

  2016年10月末,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而且李某为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因此一审判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责令李某退赔庄某人民币十六万零八百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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