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办事费310余万元冒牌处长获刑14年

13.10.2016  18:47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孙笑天)张某谎称自己是处长,以可以帮助解决纠纷、安排工作等理由,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310余万元,其中一人被骗280余万元。

  近日,法院二审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以运作费用、经营费用等名义

  多次骗一人280余万元

  张某今年53岁,高中文化,无职业。2011年至2014年8月期间,他谎称自己是某机关的处长进行诈骗。

  时间:2011年至2012年期间

  诈骗金额:16.5万元

  张某表示可以帮助宋某解决案件纠纷,取得宋某信任后,先后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工会大厦一楼茶吧等地,以办事需要费用名义,多次骗取宋某。

  时间:2012年10月中旬

  诈骗金额:3.2万元

  张某称可以帮助高某的孩子安排工作,先后在沈阳市皇姑区香炉山路韩都烧烤饭店等地,以办事费用等名义,骗取高某。

  时间: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期间

  诈骗金额:5万元

  张某称可以帮助杜某女儿安排工作,在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七彩美食城内,以经营需要费用的名义,骗取杜某。

  时间: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期间

  诈骗金额:280余万元

  张某称可以帮助施某办理解决债务案件纠纷、安排其亲属工作,先后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工会大厦一楼茶吧等地,以运作费用、经营费用等名义,多次骗取施某。

  时间:2014年8月

  诈骗金额:5万元

  张某以帮助陈某的孩子安排工作为由,以办事费用的名义,骗取陈某。

  以上310余万元的赃款被张某挥霍。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退赔各被害人。

  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他辩称,施某给的280万元及杜某给的5万元钱是借款,其性质属于民事纠纷;宋某、陈某、高某给的钱是办事的费用,自己已经将事情办完,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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