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坐车颠骨折旅行社赔14万

05.06.2015  18:33

  本是去庐山旅游,谁知半路上因为坐车颠簸而骨折,沈阳一位67岁老人落下了八级伤残。为此,她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14万余元。

  中巴颠簸致老人八级伤残

  2014年3月,67岁的沈阳王老太前往庐山、景德镇等景点6日游。出发前,她跟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服务协议,团费为每人3250元,共6天5夜。不久,老人从沈阳飞往南昌,开启了6天的旅行。

  可在去往旅游景点的途中,因路面颠簸车速较快,王老太从座位上弹起来,又重重地落下。落下时,老人的腰部与车座发生碰撞,67岁的她当时就感到腰部剧痛。经诊断,这次意外造成老人腰椎压缩性骨折。

  因当地医疗条件有限,老人又连夜返回沈阳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她的腰椎及胸椎压缩性骨折程度为八级伤残。

  法院判旅行社赔14万余元

  事后,王老太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请求,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她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被告旅行社辩称,已经给原告投保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另外,该旅行社还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我们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我们。”此外,旅行社称:“不排除老人在参加旅游之前就有腰伤的可能,我们不应该赔偿。”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方,对原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应当对原告因所受伤害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主张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的问题,在本案中,因原告并非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直接相对人,因此应由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后,再由其向保险公司主张权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旅行社支付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记者调查

  “夕阳红”旅行团藏三重隐患

  隐患一:“高龄”又“多病”

  记者盘点了近两年沈阳各法院有关旅行社服务合同纠纷案,其中,老人出游发生意外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搬行李时滚楼梯、洗澡时摔倒、坐车腰被颠骨折等。这些意外多数都造成老人残疾,而且事后索赔受阻。“老人属于高危群体,有些老人表面看着挺好,但实际身体有病,出了问题说不清楚。”沈阳一家旅行社坦言,他们不敢接老年团,“没有家人陪同的,我们不接待。万一老年人不小心磕碰受伤,又没买保险,就可能和旅行社发生纠纷。”

  隐患二:70岁以上老人难买意外险

  沈阳青年国际旅行社的李经理介绍,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对参保人的年龄有严格的限制,“像我们公司为普通游客提供的旅游意外险,针对的是2周岁至70周岁的人群。”

  李经理表示,该旅行社也在运行“夕阳红”团,但大部分游客都在50多岁和60多岁之间。他建议:“70岁以上的游客,应该结合自己的身体状况,自己另行购买一份保险,保险公司会对老人的身体进行专业测评,帮助老人投保适合其年龄的险种,当然这类保险要相对贵一些。”

  而对于70岁以上,又没有另行购买保险的老人,李经理说:“我们不建议参团,同时,会在签合同时对各种条款予以说明。”此外,李经理还建议:“老人不要单独出行,最好有朋友、家人陪同。”

  隐患三:“旅行社”骗老人买保健品

  “现在市面上一些不正规的‘夕阳团’,一般走低价路线,因为要迎合老人对低价的追求。”一名旅行社员工表示,为了降低成本,车辆安全、保险不完善等问题都是潜在的隐患。“一些并不是旅行社的公司,组织老人旅游的同时,还以讲座的形式向老人兜售保健品。”这名旅行社员工表示,“跟这样的公司出游时,不签合同、也没有旅游发票,一旦发生纠纷,老人的权益没法得到保障。”

  律师说法

  老年人报团出游安全咋保障?

  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

  师刘敏介绍,因为老年人身体的特殊性,建议老年人报团旅游时,应与旅行社签订正式旅游合同,并要求旅行社出具正规发票等。同时,着重注意旅游合同中关于意外伤害赔偿责任和旅行社购买保险的约定,以确实维护自身最大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意外遭遇索赔难的问题。

  对于旅行社,刘敏建议,针对老年群体的旅游团,采取特殊的服务模式并交纳足够的保险。同时,在旅游合同中关于旅游人员因意外受伤、突发疾病等赔偿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以防止发生意外后因赔偿问题使旅行社自身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声誉损失。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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