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速上蹿出一条狗 撞“飞”车主上万元

06.05.2019  09:20

  “我的车在高速上被狗给撞了……”5月4日8时40分,市民杨先生驾驶丰田凯美瑞轿车从沈阳返回大连,当他途经沈海高速甘泉服务区附近路段时,高速路上突然蹿出一只小狗。杨先生躲避了一下,可惊慌失措的小狗突然改变了奔跑的方向。一声闷响传来,车和狗发生了碰撞。经4S店查看,维修车辆的费用达到上万元。杨先生提出,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惊魂 高速上突然蹿出小狗

  5月4日清晨,市民杨先生驾驶丰田凯美瑞轿车从沈阳往大连赶。行车记录仪显示,8时40分许,当他行驶到沈海高速甘泉服务区附近路段时,路面上突然蹿出一只小狗。杨先生说,当时他已注意到路面上有狗,他还特意避让了一下。未料,惊慌失措的小狗突然改变了奔跑的方向。此时,杨先生已无法再躲避,急刹车可能会造成后方车辆追尾,猛打方向盘则可能会酿成翻车事故。

  瞬间,车辆和小狗撞在了一起,传来了一声闷响。杨先生意识到发生意外后,逐渐减速把车辆停在了应急车道上。现场图片显示,车辆前脸部位多处受损,但仍能正常行驶。随后,杨先生把车开到了大连。

   疑问 上万元修车费谁来承担?

  杨先生说,经4S店初步定损,维修车辆的费用达到上万元。对此,他提出了疑问,高速上突然蹿出来小狗酿成了事故,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对此,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刘万昕表示,杨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首先,高速公路为全封闭道路,管理方有提供保障道路安全通畅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高速管理方与车主是合同关系,对于路面出现的动物、障碍物应及时清理,保障行车安全。就此事,高速管理方是否应承担责任,还应视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其次,狗主人对狗有监管义务,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女子高速上撞牛身亡 公路管理方担责七成

  2016年9月,女子刘某驾车从江西吉安经高速赶往抚州。未料,高速公路的快车道上突然出现了一头牛,刘某躲避不及,车辆撞上了牛后,又撞到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导致车辆起火燃烧,造成刘某车毁人亡的惨烈后果。刘某家属将高速公路管理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进行赔偿。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两种意见。

  案件历经了一审、二审。由抚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显示,高速管理方未实现高速公路全封闭的基本安全保障要求,导致牛在夜间走上高速公路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管理方未尽到保障安全、畅通的义务,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的70%;死者刘某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并有超速的交通违法情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 满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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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满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