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速路撞不明物 高速局担责七成

22.09.2015  11:38

  轿车司机杨某在沈海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辆轧到路面上的铁质散落物后失控,车辆受损。9月21日记者从和平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担责七成,赔偿杨某损失1.7万元。

  2014年5月27日下午,杨某驾驶轿车沿沈海高速公路(大连方向)由北向南行驶时,该车辆左前轮撞到路面上一块铁质散落物,造成车辆左前部损坏的后果。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出警,认定该“铁质散落物”系不明大货车车厢栏板立柱。事故发生后,车辆维修花费24082元。杨某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认为其未尽到对高速公路的管理职责。

  法院认为,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有高速公路养护和及时清扫的职责,在其享有依法收取过往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同时,还应积极、勤勉地履行高速公路巡查维护及清障义务,以保证路面整洁畅通,确保行驶车辆的安全通行。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虽提供了事故发生之日路政巡查记录,但其仍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清理高速公路路面上的障碍物(铁质散落物)的情形,应认定其未尽到足够的管理及维护责任,对杨某的财产损失承担70%责任。杨某未及时发现障碍物并及时采取妥善处理措施,应承担30%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