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高速路被撞 高速局承担15%责任

02.12.2014  08:59

  王某驾驶机动车驶至沈海高速公路时,与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当时怀抱2岁的孩子欣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欣欣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

  辽阳高速交警现场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过错,王某是此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过错。事故发生后,李某亲属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所在地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0万元。

  李某亲属随后到和平区法院起诉,以辽宁省高速公路局对其管理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设施(护网)疏于维护、未尽到管理职责为由,要求其承担所遭受损失的相应赔偿责任。

   观点分歧:

  两种观点谁有理?

  本案审理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高速公路局不是直接侵权人,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辆等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受害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导致死亡,系其自身过错与肇事司机过错结合所导致的后果,与被告无关,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速公路局未及时发现并修补护网,致使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被告存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高速局未尽到义务

  和平区法院法官王金利认为,本案中,受害人是从高速公路西侧步行进入高速公路的,从法院到事故发生地点的查勘情况看,以高速公路西侧能够进入高速公路的最近距离和最符合行人通行常理的路径,即高速公路西侧由行人长期通行而形成的道路处。据此,高速公路局作为该段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因疏于对高速公路护网的监管、养护,亦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尽到警示义务,致使受害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本案严重后果,法院认为以确定被告省高速公路局承担15%的责任为宜。

  法院判决:

  高速部门被判赔钱

  和平区法院判决,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局赔偿原告李(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万余元。沈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梅天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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