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 “黄标车”管理的通告》 9月1日起沈阳四环内“黄标车”限行

15.08.2016  22:11

  9月1日起,沈阳市四环内“黄标车”将被限制通行。

  8月11日,记者从沈阳市环保局了解到,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改善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沈阳市人民政府8月9日正式发布《关于加强  “黄标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加强“黄标车”的管理。

  本通告中“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自2016年9月1日起,在本市四环路以内(不含四环路)每日7时至19时,禁止“黄标车”在环保绿标区域内行驶。

  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凡达到强制报废期未办理报废注销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机动车登记,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已报废注销的“黄标车”不得上路行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凡在国家强制报废日期前且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其所有人主动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手续的,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发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沈阳日报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李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