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一胎拟征5-10倍社会抚养费

13.10.2016  19:09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朱柏玲报道 我省拟对超生家庭征收5-10倍基数抚养费,超生两个子女以上的,将以5-10倍基数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重婚超生采取从重处罚,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以户籍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

  《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在10月2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省卫计委。邮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2号 省卫生计生委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邮政编码:100005

  删除现行《条例》两条抚养费征收标准

  此次修改的《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目前全面二孩政策及现行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中有部分调整,删掉原有的“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2倍的标准缴纳”两项。

  对于社会抚养费,将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征收。

  对非实施辅助生育技术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实际出生数量征收社会抚养费。

  分期缴不得超三年 欠缴收2‰滞纳金

  对于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拟按照当事人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提出分期缴纳 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分期缴 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 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50%。

  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自欠缴之 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并由作出征 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抚养费以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其中,城镇居民以户籍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农村居民以户籍所在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

  有配偶者非婚生育男女双方都缴抚养费

  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再收养的(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除外),同样将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 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 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 标准缴纳。

  根据现行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提出,这种情况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将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子女数、分别缴纳。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妨碍执行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形的,可以按照以上不同情况下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