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经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沈阳市 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农经办粮发〔2018〕6号

02.03.2018  00:11

各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

      按照《沈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深化方案》要求,以确保我市本年度秋粮收购期粮食质量为目标,现将《2018年沈阳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依申请公开)

 

 

 

 

2018年沈阳市粮食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和《沈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深化方案》要求,有效防范我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环节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依法履行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的粮食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制度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质量监管网络,确保我市粮食质量安全。

      重点环节,是指政策性粮食购销、运输、储存和政策性粮食加工活动;重点单位,是指中央和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国家临时存储粮委托承储企业、军粮等政策性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批发市场以及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企业。

      二、组织机构

为有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由党组书记、主任朱文波同志为组长,副主任崔颖同志为副组长,粮食监督检查处、粮食调控处、粮食储备处、粮食行业处、市粮油检验检测所和市城区粮油市场管理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全市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粮食监督检查处,主要职责是按照领导小组总体安排下达全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各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辖区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市检查组督导和抽查工作。

三、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粮食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1.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各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区管理所)

全市粮食收购企业全部纳入检查范围。各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逐一排查辖区内的粮食收购企业,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检查有无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未变更登记、是否定期审核以及化验室和检查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对地方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农经委、市粮油检测所和市城区粮油所配合)

检查地方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要求粮食收购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对压等压价、“打白条”、缺斤少两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严厉查处。

(二)粮食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整治

1.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市粮油检验检测所、各区县(市)粮油检测站配合)

组织全市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加强对真菌毒素、污染物和农药残留量的监测,建立重金属超标长效处置机制。

2.检查市级储备粮收购入库环节质量安全制度情况(市农经委、市粮油检测所和市城区粮油所配合)

全面检查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落实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质量档案是否齐备,并能否规范执行;加强对高水分粮食的收储和运输管理,检查粮食烘干设备完好情况;对因储存条件发生变化产生的高水份粮能否及时处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3.开展对市级储备粮全面普查(市农经委、市粮油监测所和

市城区粮管所)

对市级储备粮储粮安全、粮食质量安全和储存品质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各承储企业自查要达到100%,市农经委复查不低于50%,市粮油检验监测所负责抽检储备粮样品90份。

4.加强国家临时存储粮监管(各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城区粮管所)

各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临储粮监管职责,坚持巡查制度,重点检查临储粮数量和质量,有效防范盗粮及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发观问题及时向市农经委和中储粮直属企业报告。市农经委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市临储粮储粮安全和质量安全进行抽查。

(三)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整治(市农经委、市粮油监测所)

各军粮供应站要全面检查军供粮食的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情况,执行军供粮食的供应准入制度情况,以及执行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和原料及产品的强制检验制度情况。市农经委组织按批次抽查大米、面粉、食用油的进货单、付款凭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单,检查军粮加工点专用稻谷和小麦的收获年份及质量状况,由沈阳市粮油检验监测所负责采集大米、面粉样品20份,重点检验粮食质量指标。

(四)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查(市农经委,各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城区粮管所)

督促各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要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发改委第42号令)和《沈阳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粮食质量档案、粮油储存管理、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等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强化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库检检出证率要达到100%。市农经委和各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复查,对自查不认真或不主动纠正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通领域粮食质量安全整治(市农经委,各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城区粮管所)

各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格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加强粮食批发市场质量检验,严厉查处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粮食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粮食生产经营中使用违禁添加剂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进“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做好做强粮油示范县和粮油示范企业,让市民消费安全放心的粮食。

四、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历时1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

(一)普查阶段(2018年1月1日—3月31日)

全市粮食收购企业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各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逐一检查辖区内的粮食收购企业,重点普查粮食收购许可资格条件,以及临储粮承储库点自营粮收购执行政策情况;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临储粮委托收储企业和军粮供应站按要求进行全面普查。各地普查情况要在2018年5月10日前报市农经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

期间,市农经委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地普查情况进行巡查。

(二)整治阶段

1.按照抽检计划,对已成型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进行普查(4月1日-6月30日)。6月下旬完成市级储备粮抽样检测任务,重点检验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2. 组织进行粮食质量安全执法检查(5月1日-9月15日)。重点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含政策性用粮加工企业)、临储粮委托承储企业、各军粮供应站进行观场检查;督导各区县(市)粮食政管理部门认真执行临储粮巡查制度,及时开展日常监管和出库监管工作,并对部分临储粮租仓点进行抽查;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导整改,情节严重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3.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工作(9月15日-12月底)。在全市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加强对真菌毒素、污染物和农药残留量的监测,掌握本年度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状况。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

各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对本地区2018年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于2018年12月10日前报市农经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12月l5日前完成全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洁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要根据本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落实责任制。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依法行政,协同监管。各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等规定,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围绕大局,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落实经费投入,确保监管到位。市、县两级要将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经费满足监测实际需要。2018年,市本级申请粮食质量安全经费19.5万元。各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确保有效开展本地粮食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同时,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使用规范。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违规违法行为。各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市农经委举报电话为22871990),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粮食、销售安全粮食、确保粮食消费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各区、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分析和汇总整治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向市农经委和当地食安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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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全市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召开,沈阳市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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