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471.86毫克“超级”醉汉驾车伤人

09.07.2015  14:38

  一名40多岁的男子在饭店吃完饭,驾驶摩托车回家。结果经过千山区摩云山附近时,不慎摔倒在地,将一名路人撞成重伤,他自己本人也摔伤。经过鉴定,当时这名男子血液中乙醇含量竟然达到了471.86毫克/100毫升。近日,千山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去年六月下旬的一天晚上6点多,大强(化名)在首山一家饭店喝酒之后,在当天晚上骑着摩托车往家走。当他路过千山区唐家房摩云山附近时,因为喝的酒太多了,精神头不足,忽视瞭望,并没有发现路边有一名路人在走路。他驾车驶入对向车道,车辆失控滑倒后,其车体滑行时与那名路人身体相撞,造成对方受伤,自己也摔伤。两人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鞍山市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大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71.86毫克/100毫升。交警事故处理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大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千山法院认为,大强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大强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能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处大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一直以来,鞍山市交警部门一直严查酒驾,本报也始终关注交警查处机动车驾驶员酒驾一事,并多次报道。在2009年8月20日,本报B13版《331.1毫克!神秘“酒人儿”创纪录》一文报道了一名男子,同样是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到铁西区大西街附近时,因为饮酒实在太多,无故摔倒。民警赶到现场对其进行检测发现,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竟然达到了331.1毫克/100毫升,创下了当年的酒驾酒精含量纪录。

  据鞍山交警相关负责人介绍,大强的酒精含量竟然达到了471.86毫克/100毫升。他们一直严查酒驾,现在机动车驾驶员酒驾的越来越少。在平时查获的酒驾案例中,很少有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300毫克/100毫升。《交通法》规定,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后,除直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更规定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同样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据中国医大一院鞍山医院急症科王莉主任说,人在大量饮酒后,酒精会麻醉人体的神经中枢,导致整个人的反应力变慢,甚至会出现行动过缓的情况。一旦大量饮酒驾驶机动车,很容易因为反应迟缓,导致车祸发生。一般来说,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300毫克/100毫升时,很可能出现失去理智,或者昏沉大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驾车是非常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