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ATM机上“捡钱” 男子被追刑责

24.02.2016  09:56

  2015年5月12日,对宋凯来说真是天上掉馅饼。

  准备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的他,操作后,自动存取款机突然吐出9800元……

  他惊喜万分,将此款取走后迅速离开,回家后的他并未想到着急上火的失主,直到有一天,他才得知自己不该拿钱。案发后,他的亲属将9800元返还给被害人。

  昨日,辽沈晚报记者从检察院获悉,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被追刑责。相关法律也规定,捡卡取钱,超过(含)5000元就涉嫌犯罪,遇到类似情况,最好及时报警。

  46岁的大连男子宋凯,初中文化,在大连一家国际物流公司工作。

  2015年5月12日下午3时许,宋凯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银行自动存取款机取钱,他在该自动存取款机操作后,自动存取款机突然吐出9800元现金,环顾四周无人注意,他将此款取走并迅速离开。

  自动存取款机为何会突然吐钱?原来在宋凯取款之前,丁波在该自动存取款机上办理了业务。

  当天,丁波给其朋友汇款1万元人民币时,因有两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自动存取款机未能识别,见状,丁波将两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取出,其余9800元人民币,丁波并未进行下一步操作而置于自动存取款机内。

  案发后,宋凯亲属已将9800元返还给丁波,并取得丁波的谅解。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宋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凯拘役1至2个月,并处罚金。

   延伸

   冒用他人信用卡

   取钱怎么处罚

  现有定罪量刑标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超过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胡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