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商局曝光一批违法广告 责令媒体停止发布

29.06.2015  13:20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省部分媒体广告进行了监测检查,发现部分广告内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责令相关媒体停止发布。现将部分违法广告予以曝光,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消费。

  1、广告标示为“参芪力得康”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利用专家和消费者的名义作证明宣传治疗作用,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

  2、广告标示为“肝肾滋”食品广告。广告利用专家和消费者的名义作证明宣传治疗作用,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

  3、广告标示为“苗红蜂胶软胶囊 ”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

  4、广告标示为“苗氏铁皮石斛”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利用专家和消费者的名义作证明,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

  5、广告标示为“舒尼迩滴耳油”药品广告。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利用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29日

  辽宁省40家医疗机构日前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被查处。目前,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已被处以警告等行政处罚。

  辽宁省卫生监督局医疗监督科表示,辽宁省卫生监督局在鞍山、抚顺、丹东、锦州、阜新、辽宁、盘锦等地进行监测,发现有40家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包括沈阳市故宫医院、沈阳皇姑华山综合门诊部、沈阳东方中医门诊部、朝阳肛泰医院、本溪市中医院等市、区级医疗机构。

  据了解,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中,一些医疗机构通过不同媒介形式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机构名称标注不完整,甚至在不同的广告中使用不同的机构名称。部分广告中,还含有超范围发布,含治愈率内容,专家、患者“现身说法”、开通热线交流等情况,违背医药广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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