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男子持过期驾照出事故身亡 保险一度拒赔

14.09.2015  09:13

  市民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因王某持“注销可恢复”驾驶证而拒赔。法官提醒,“无驾照”和“未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两种免责条款约定大不相同,要视保险合同具体约定来决定保险能否予以赔付。提醒广大驾驶人,准确掌握驾驶证状态,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或更换驾驶证,以免对自身权益造成伤害。

   保险合同状况

   ●2002年7月

  王某投保人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短险身故受益人:两女儿受益比例:1:1合同约定:主险合同条款第三条、附加意外伤害险保险条款第四条均约定:因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免责。

  ●2002年7月

  王某投保人身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短险身故受益人:王某小女儿合同约定:主险合同条款第五条约定:因被保险人无照驾驶导致其身故,保险公司免责。

  ●2003年6月

  王某投保人身保险,附加短险身故受益人:王某小女儿合同约定:合同条款第四条约定:因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免责

   案件回放

  2013年3月,市民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持有效期止、当前状态注销可恢复的驾驶证超速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共有两个女儿,其生前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都是女儿。因此,王某的女儿在料理完老爸的后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不料保险公司认定,王某的交通事故属于合同的免责事项,从而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 不属于“无证驾驶”,应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