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乘客违规下车撞伤人 无资格的哥被判赔偿
乘客开左后车门下车,结果造成他人受伤。沈阳出租车司机金某虽然给车辆投保了保险,但因为没有取得从业资格从事出租营运,保险公司拒赔。2月25日,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超出保险限额近5万元由金某自行承担。
乘客违规下车伤人
2014年10月28日20时40分许,孔先生骑电动自行车行驶到铁西区凌空二街飞翔路附近时,看到一辆出租车在前面停靠在了路边。孔先生看到没路可行,遂绕到出租车左侧通行。
突然,出租车左后车门打开了,孔先生来不及躲闪,重重撞到了左后车门摔倒在地上,被送到医院救治,经检查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右腓骨颈骨折、左手开放性损伤。
经铁西交警大队认定,原来是出租车上乘客打开左后车门下车时没注意后面情况才导致引发了这场车祸。因出租车严禁左车门下车,所以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金某承担。最后,交警认定金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的哥没有从业资格
孔先生住院治疗,花费各项费用7万余元。除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了1万元外,其他费用全部都是孔先生自己垫付的。经鉴定,孔先生为十级伤残。
事后,孔先生找到出租车司机金某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金某表示自己交纳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经调查,金某系出租车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对此,保险公司表示,只愿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金某未取得出租车准驾证,没有从业资格。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均不负责。另外,金某在投保时亲笔写下了保险公司向其进行的明确说明,履行了告知义务。
的哥因无证自付5万元
在车主和保险公司均不愿赔偿的情况下,孔先生将金某、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起诉到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购买辅助器材费等。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无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所造成的第三者损害是否应负赔偿责任。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无出租车从业资格证三者险免赔,且保险公司亦举证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材费、车辆衣物损失费、鉴定费、伤残费等10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近5万元均由金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