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局开展不作为不担当及吃拿卡要问题专项整治活动

06.08.2015  11:36

为认真贯彻落实抚顺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市开展“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抚纪发〔2015〕15号)精神和省局《关于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吃拿卡要与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优化服务环境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7月中旬开展至11月底,在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开展不作为、不担当与吃拿卡要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优化服务环境,为加快抚顺新一轮振兴发展做出新贡献。

专项整治内容和范围: 1.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2.抓工作落实力度不够,对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薄弱环节不能抓住不放、一抓到底,对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不能及时启动,造成资金闲置浪费。3.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该下放的权利不下放,该取消的审批不取消,该批办、交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该限时办结的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工作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4.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命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或者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严重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因为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5.怕担责任,该决策不决策,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6.在职责范围内由于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7.怕得罪人,对管辖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查处。8.作风漂浮、好大喜功,经济数据造假,招商引资弄虚作假,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9.在行政受理方面,不按规定全面公开行政审批材料目录等有关事项的行为;超出审批材料目录进行形式审查的行为;不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申请补充材料的行为;拒不受理应当受理申请的行为,或暗示服务对象通过其他途径提交申请的行为;对申请服务对象擅自设置受理门槛的行为。10.在行政审批方面,受理件不及时上网运行的行为;擅自要求服务对象再次补充材料的行为;不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的行为;擅自更改检查结论的行为;不执行有关规定、违规审批的行为。11.在现场检查方面,不按时限进行现场检查的行为;不严格执行现场检查方案的行为;不实事求是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缺陷项目的行为;不客观公正地评价被检查企业情况的行为。12.在稽查执法方面,对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不及时查处的行为;在案件查办中,跟踪督导不到位的行为;在行刑衔接上,该移送司法不移送的行为;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轻服务的行为;以罚代管,有案不立、办人情案、办关系案的行为。13.在检验检测方面,不按规定受理检品的行为;不按规定时限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泄露客户技术信息的行为;检验结果出现差错的行为;违反规定接收、调换检验样品的行为。14.在开展监管方面,不主动明示检查内容、不主动出示证件的行为;飞行检查泄密的行为;该发现问题、不愿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不报告的行为;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的行为。15.在简政放权方面,审批权限下放后,事中督查和事后监管跟进不及时的行为;重放轻管、放而不管的行为。16.在落实责任方面,首问负责制、第一责任人、“一岗双责”和及时办结制度执行不力的行为;履行主体责任不强,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在“最后一公里”上形成“肠梗阻”的行为。17.在作风建设方面,不愿意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相互推诿扯皮的行为;充当企业“保护伞”,为企业说情、为企业掩盖问题的行为;工作态度消极懈怠,对努力工作的同志冷嘲热讽、泼冷水、扯后腿的行为。18.在制度建设方面,对存在“牛栏关猫”问题的制度规定,不及时补充修订的行为;不及时提出清理废止过时文件规定的行为;用过时规定说事、找借口、掩盖问题的行为。

通过开展“不作为、不担当” 与吃拿卡要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从严整治“四风”和“为官不为”问题,增强各级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担当精神,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开拓进取的积极性,实现全局上下作风建设的根本好转和监管服务质量的全面提升,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