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企业不具备资质放贷 法院将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6.09.2015  10:36

  9月2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并公布十大案例。据介绍,2013年沈阳中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24件,2014年受理492件,2015年1-8月份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49件,呈现递增势头。

  由于民间借贷主体的日益多元化,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高利贷”现象成为常态。为规避法律规定,出借人往往采用预扣利息或者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手段,还有的在借款到期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将此前的利息算入本金,“利滚利”现象较为普遍。

  沈阳中院根据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精神,对企业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慎重审查: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为企业主要经济来源的,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间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一般认定为有效。

   年息24%内民间借贷利息受司法保护

  2012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康某于2012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12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法院认为,康某仅提供支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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