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12月1日起将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22.11.2016 15:38
本文来源: 新浪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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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记者从辽宁省工商局获悉,为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自2016年12月1日起,辽宁省将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对照《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应当在取得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后,从事该项目的经营。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公示年报或向其管辖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报送年报。
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持营业执照到管辖地税务主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已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应于申请注销登记时,完成清税申报。
被税务机关公告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尽快办理解除税务非正常事宜。市民如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遇到问题和困难,可以拨打咨询电话:12366。(张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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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2016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