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大俩原后勤领导受贿获刑

09.08.2015  12:19

一位是中国医科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原党总支书记,一位是中国医科大学后勤服务集团饮食服务中心原主任。

两人有着相似的经历和相近的结局。

利用职务的便利,他们分别为“关系单位”提供帮助,从中收受好处费,两人也均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五年。

过年过节集中受贿

2011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在任中国医科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党总支书记,并兼任新校园建设指挥部招标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广东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医科大学沈北新校园建设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后该公司中标新校园建设项目卫生间、操作间内墙砖及地面砖采购等。

孙某某于2012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沈阳地区负责人姜某某所给予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

随后他又为福建某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医科大学沈北新校园建设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孙某某分别于2013年春节前、 2013年“十一”前、 2014年春节前,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沈阳地区负责人刘某所给付的中国石油加油卡,价值3万元。

此外,孙某某又于2013年10月接受刘某为其装修房屋支付装修款39400元。

2012年7月,他还为沈阳市某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医科大学沈北新校园建设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吴某某给予好处费1万元。

两人被判有期徒刑

而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原中国医科大学后勤服务集团饮食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主持该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同意中国医科大学食堂采购沈阳市某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厨房设备及相关配套物品,为该公司厨房设备安装、验收提供便利,于2011年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先后分六次收受该公司副经理吴某某给予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3万元,并据为己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鉴于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并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8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而被告人孙某某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两人上诉均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两人均提出了上诉请求,而且理由均令人啼笑皆非。

徐某某表示,在退休后收受的5000元不应被认定在受贿数额之内。

孙某某则称,除已使用的价值1万元的两张加油卡外,其对原判认定的其他受贿款物均对相关人员提出过返还及事后结算的意愿,因工作繁忙等客观原因导致案发前未能及时退还……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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