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10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对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以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推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通知》要求,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有利于文化领域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行为。企业发生上述经济行为应当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简称文交所)交易,严格控制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国有资产交易。
《通知》规定,涉及主业关系国家文化安全、符合国家文化领域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财政部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符合中央文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同一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中央文化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以下情形的中央文化企业增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一是财政部批准的增资事项,包括符合国家层面文化领域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符合国家层面文化发展战略需要,因中央文化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中央文化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二是中央文化企业审议决策的增资事项,包括符合中央文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中央文化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企业原股东增资。
根据《通知》,财政部下达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属于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无需进场交易。
涉及中央文化企业内部资产转让或文化行业特殊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中央文化企业审核批准。
《通知》要求,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明确企业内部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部门、人员、职责和管理程序,规范档案管理。交易行为完成后,要按规定做好企业章程变更、国有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交易审议决策事项,应当登录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完成有关工作。
《通知》规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符合交易规则的,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文化企业可以要求文交所或相关企业终止国有资产交易。
(记者 曾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