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中院发放首份《离婚证明书》
21.11.2018 20:01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案件,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往往载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要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涉及离婚当事人的隐私问题。当事人在办理一些日常事务如户口变更、房屋买卖、银行贷款、出国签证、子女升学等需要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时,如当事人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必将造成个人隐私的暴露,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为此,丹东中院出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范(试行)》,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丹东中院发放的《离婚证明书》的主页部分仅载明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生效日期等内容,隐去了裁判文书的其它内容,并加盖法院公章,有效保护了离婚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在《离婚证明书》的附页部分加入法条提示,使离婚双方当事人深入理解离婚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丹东中院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全面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彰显了司法的温情。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21.11.2018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