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批准通过《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
04.12.2015 08:39
本文来源: 水利厅
11月27日下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沈阳闭幕。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峰主持会议,会议审议并批准了《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现有的〈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1997年制定并实行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水土保持工作上位法也于今年进行了调整,因此,重新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水土保持地方性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过市水利局的努力工作,《规定》的修订被列入市人大的2015年立法计划。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利局先后赴水利部福建长汀水土保持示范基地和贵州省进行立法考察、调研。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业座谈,经过多次修改,形成《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年6月26日,鞍山市十五届人民政府59次常务会议通过《草案》并报送市人大,10月29日,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条例》的批准通过,将对鞍山市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新发展,更好的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减轻水、旱、泥石流、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市人大常委会拟在2015年12月27日召开《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来源: 水利厅
04.12.2015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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