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推动人才事业发展重要政策15条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聚焦人才发展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推动简政放权、职称制度改革、人才收入分配、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省政府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六大调整”
调整公开招聘人员管理权限,将省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及其他已核定财政部分补助、经费自理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管理权限交由用人单位(部门)自主管理。调整人员交流管理权限,将省政府直属或部门所属同城同性质、同部门事业单位之间人员交流事项,交由用人单位(部门)自行办理人员交流手续。调整人员聘用管理权限,取消省政府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竞聘方案事先审核备案和聘用合同备案,由用人单位(部门)按相关规定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和人员聘用(任)工作。调整岗位结构比例,将省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省政府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不变改为标准控制、动态调整,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整绩效工资分配权限,将省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人才智力密集型、承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单位突破绩效工资控制线,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调整省对市的管理权限,省对各市不再办理失业单位人事管理业务审批事项。〔摘自《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政府机关公务员和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1号)〕
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优异人员开辟职称晋升“绿色通道”
以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为第一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唯论著,对外语、计算机不作要求。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后,可不受其所在单位岗位结构、职数限制,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特别优异的科技人员,可破格申报或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摘自《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辽人社〔2016〕272号)〕
科技人员可离岗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到本省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在本省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3年至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各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主要摘自《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
依托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人才特区”
沈阳设立每年不低于5000万元的人才专项资金,大力引进智能制造、IC装备、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急需的创新人才。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培养高端领军人才和团队10个。联合清华科技园、东北大学建立创新研究院、双创学院,培养创新创业人才1万名。大连依托“海外学子创业周”引才引智平台,继续实施“海创工程”,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大连高新区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工程,每年遴选支持50个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项目。建设大有青春公社人才公寓和公租房,年吸引各类人才达到5000名。〔摘自《辽宁省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实施方案》(辽政发〔2017〕10号)〕
让真正有作为、有贡献的科研人员“名利双收”
通过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允许科研机构、高校等人才智力密集型、承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单位突破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各类重点人才工程人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科研人员科研项目绩效收入,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落实分配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可自主确定单位内部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和标准,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科研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的工作业绩可作为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重要依据。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不属于绩效工资范畴、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摘自《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25号)〕
助力众创空间成长壮大
鼓励各级政府集约使用有关资源和空间,优先用于科技园、孵化器建设,重点在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先行先试发展众创空间,并为高等院校师生创新创业开辟专属空间。高等院校至少建设1个一定规模的众创空间或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众创空间建设给予补贴。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加计扣除、小微企业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引导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支持众创空间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摘自《关于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5〕5号)和《关于促进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5号)〕
下放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预算调剂权
将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权限、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权限。横向课题经费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摘自《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5号)〕
高校、医院等用人单位可自主评审职称
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公立医院、大型企业等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由用人单位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专业技术人才分布较散、参评数量较少、评审成本较高的职称系列相关专业类别,用人单位不能开展自主评审的,由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中小学、工程、农业、经济、卫生、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系列相关专业类别,赋予各市高级职称评审权,根据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自主评审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评审。〔摘自《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70%以上可归科技人员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省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对科技人员在本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摘自《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
大力支持博士后成长成才
实施“博士后培养集聚工程”,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关于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同意离开设站单位创业时,3年内可以保留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并相应调整在站时间。大力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转化转移科技成果,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迁子女就学、户口迁移等服务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出站博士后到我省所属单位工作后可直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摘自《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73号)〕
支持高新区建设“人才强区”
依托国家级高新区引进能够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领衔组建国内一流科技创新团队的高端人才50人左右。支持沈阳高新区建设沈阳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基地、国家千人计划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中国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中国海外留学报国基地等载体,发挥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千人计划沈阳行等平台的作用,推动创新人才聚集。支持大连高新区建设人才服务大厦,建设一批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各类产业人才培训基地。重点推进抚顺高新区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本溪高新区举办“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交易会”“海外学子药都行”“外国专家药都行”等引才品牌活动,盘锦高新区建设青年公寓和专家公寓,铁岭高新区建设五寰、北祥重工、银捷等院士工作站。到2020年,高新区要累计吸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1000人和高层次创新团队200个以上。〔摘自《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2017—2020年)》(辽政办发〔2017〕65号)〕
让技术工人“成长有通道、发展有空间、社会有地位”
全省每年培养选拔出省政府命名的100名辽宁工匠,由省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享受省级优秀专家待遇。企业对评定的工匠技师给予聘期内每月不低于3000元的岗位技能津贴。在省内核心产业、骨干企业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技能大师工作站(室),每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20万元支持,每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给予10万元支持。辽宁工匠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评委会评审通过,可直接获得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师资格。支持开展技师培训效果显著、工匠技师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入选单位给予500万元专项支持。〔摘自《关于弘扬“工匠精神”加强全省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32号)〕
高中等学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停招或撤销本科79个专业点
通过合并、兼并等方式重组教育资源,优势互补,放大做强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本科高等学校科学实现应用型转变,建设10所转型发展示范校和5所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停招或撤销本科39种专业的79个专业点,高职专科20种专业的84个专业点,增设智能制造技术与工程、机器人工程等18种本科专业,以及生态农业技术、智能控制技术等19种高职专科专业。遴选3—5所省属高等学校,整合资源,科学规划,重点支持,创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着力推进国家级科研平台建设,产出一批“辽字号——高校创”的重大成果,新增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10个左右,新增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3个左右,新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5000项以上,国家级科技奖项比“十二五”期间翻一番,帮助企业完成技术升级改造课题1万项。〔摘自《关于推进高中等学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94号)〕
高校财政拨款实行“三项重点奖补”
建立与有效供给程度挂钩的基本支出保障体系,根据高校培养的毕业生对人才需求的满足程度、科技需求的承接和转化情况,省财政部门核定下一年度各高校的基本支出数额,纳入年度预算,以引导高校动态调整招生规模和学科专业结构,有的放矢地开展科技创新。实行以“事后奖补”为主的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将成果与奖励挂钩,让项目管理从注重事前立项审批向事后奖补转变,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重点奖补辽宁经济社会事业急需的优势学科,支持我省国际国内一流的学科;重点奖补依托校企联盟进行有效转型发展的高校和专业,推动本科高校实现应用型转变;重点奖补大型公共性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共建生产型实训中心等建设项目。重点奖补和滚动支持能够引领行业企业技术发展方向、攻克关键核心共性技术、代表学科发展水平、体现教学质量的科技领军人才。〔摘自《关于改革省属高校财政拨款制度促进人才科技供需协调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7〕10号)〕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沈阳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实行七项出入境新政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自贸区管委会等单位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外籍人员已在当地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当地工作,或外籍华人在本地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具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凭我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年至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对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邀请前来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以在入境口岸申请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入境进行实习活动;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也可在境内申请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进行实习活动。在当地工作的外国人,如其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有关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在入境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才签证入境。〔摘自《关于公安部同意辽宁自贸区和沈阳创新改革示范区出入境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公境〔2017〕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