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杰威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8.11.2015  07:24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杰威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张杰威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