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31.08.2016 01:32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31.08.2016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