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土增税政策明确

25.03.2015  12: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作出规定,执行期限为2015年~2017年。
  通知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投资,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政策,主要是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具体而言,一是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二是规范了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表述,将兼并纳入合并;三是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形式,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两种形式纳入优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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