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私吞公款 仨业务员也“跟着学”
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四人因职务侵占已经分别获刑
编者按
中央重拳反腐之势不减,一起起“一把手”贪腐案件接连被曝光。然而,需要监督制约的不仅仅只是“一把手”的权力,芝麻大的权力也会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
今天报道的三起案件,财务人员、项目经理等“小人物”也可能涉及职务侵占、贪污公款。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和工人;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汤洋)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会计王某将客户的保证金转为预收款,变成货物或提取现金,占为己有。
得知王某的“戏法”后,三名业务员也“如法炮制”。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四人因职务侵占已经分别获刑。
会计侵占客户保证金
2013年8月,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会计王某伙同他人,在公司财务系统上将两名客户的60万元保证金提出,转为预收款申请并进行审批。
随后,王某再将这些钱在网上作出货,将价值32.7万元的货物从公司提出占为己有。之后,因王某调任天津分公司担任会计,其余的预收款没有提现货物。
换职位后故技重施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王某伙同李某在天津分公司故技重施,将四名客户的54万元保证金转预收款后,进行退款审批和预收款出货。
王某将31.45万元现金转入个人银行卡内,与李某进行分赃;并将总价值约22.55万元的货物提出。
在此期间,王某使用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向公司多报销房屋租赁款6800元,还使用虚假的电子缴纳付款凭证,向公司报销交纳税款1.8万余元,钱和货物被她占为己有。
三名业务员也跟着学
汉中分公司的业务员张某、杨某、邱某发现王某侵占公司财物后,王某将提出的价值约1.5万元货物发回给他们。
三人明知王某剩余的预收款是虚假的,仍利用会计王某某、贾某的财务系统密码,将剩余的27.3万元预收款网上作虚假出货,将货物提出并占为己有。
2014年3月,王某、杨某、邱某和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
王某与李某在此前退还赃款54万元,案发后退还15万余元;杨某、邱某、张某在此前将全部赃款赃物28.8万元退还。
四人被认定职务侵占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杨某、邱某、张某三人也已构成此罪。
2014年12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王某退赔公司18万余元。
宣判后,杨某等仨人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量刑过重。
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已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被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