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将提高

15.02.2015  16:48

      2月12日,省政府网站发布消息,省政府办公厅下发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我省决定从今年7月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通知明确,各地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提高10%以上;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提高10%以上,其中集中供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12%以上,分散供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8%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通知规定,新的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自2015年7月开始按新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为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供养金。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财政、民政部门认真测算提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标准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实事。通知要求,省政府将各地落实低保提标情况作为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要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当地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调增幅度,要在2015年5月15日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编辑:徐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