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保障房项目贷款财政可贴息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12.12.2014  22:48

  近日,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出台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从贴息资金来源、范围期限、申请支付方式、资金监管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从金融机构获得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市县财政部门予以一定比例和期限的利息补贴。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符合贴息政策的,也适用贷款贴息新政。

  《办法》规定,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贴息资金,来源于市县、省级、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贴息资金规模、贴息率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标准确定,贴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原则上不超过2个百分点。贴息期限按项目建设、收购、运营管理周期内实际贷款期限确定。其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办法》还规定了贷款贴息相关具体条件,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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