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信息公开3月起施行新规
财政部近日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信息公开的方式,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暂行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对PPP项目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方式、监督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强调,项目采购阶段的信息公开应遵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含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补充公告(如有);项目采购文件,包括竞争者须知、PPP项目合同草案、评审办法(含评审小组组成、评审专家人数及产生方式、评审细则等);补遗文件(如有);资格预审评审及响应文件评审结论性意见;资格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项目采购阶段更新、调整的政府方授权文件(如有),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等的授权;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批复文件,以及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并列示主要产出说明及绩效指标、回报机制、调价机制等核心条款。
针对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暂行办法》明确,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即时公开是指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等依据PPP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及对应的录入时间要求,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即自动公开。适时公开是指在录入这一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不自动公开,而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特定阶段或达成特定条件后再行公开。除这一办法另有规定外,项目识别、准备、采购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项目执行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选择在该信息对应事项确定或完成后次年的4月30日前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前述期限届满后未选择公开的信息将转为自动公开。依照这一办法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可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查询。其中PPP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同步发布。
在PPP项目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提出,财政部对全国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省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下级财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应公开PPP项目信息的,上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信息提供方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门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在每年2月28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实施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汇总上报至财政部。
(记者 乐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