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约见面钱和手机都被抢

03.12.2017  14:36

  通过微信聊天约见面,之后用威胁、恐吓的语言,抢走对方2400元现金、手机和金吊坠;

  利用镐把殴打、录制视频等暴力、胁迫手段,抢走对方手机和1800元现金,并造成对方身体多处受伤。

  日前,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几名被告人均犯抢劫罪,被判处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1:微信聊天约见面抢劫

  2016年3月6日,陈某通过微信聊天联系到佟某,并约定3天后在沈阳市内陈某的出租屋见面。

  之后,陈某、闫某和苗某经预谋于3月9日下午2时许,将佟某接到出租房内,期间使用威胁、恐吓的语言,抢走佟某2400元、一部手机、一个金项链吊坠。

  经认定,被抢手机价值400元、被抢金项链吊坠价值2567元。同年5月25日,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9日,闫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闫某、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苗某的辩护人认为,苗某系从犯,又系初犯,鉴于苗某认罪态度比较好,愿意缴纳罚金,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过程中,苗某家属赔偿佟某经济损失5300余元,该款已扣押至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闫某、苗某伙同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语言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

  闫某在前罪盗窃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闫某、苗某在抢劫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闫某、苗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苗某愿意赔偿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闫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苗某赃款人民币5300元,返还佟某。

  案例2:殴打、录视频抢劫

  黑山县20岁男子翟某,初中文化,无职业。2017年4月26日,他与郭某、陈某两人在沈阳市某公寓内,用镐把殴打、录制视频等暴力、胁迫手段,将吴某的一部手机和1800元现金抢走,且造成吴某身体多处受伤。

  经认定,吴某的手机价值为1800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右侧尺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翟某于5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翟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郭某。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翟某以暴力手段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翟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翟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翟某具有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立功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600元。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胡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