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通用”温泉票“十一”咋不能用

08.10.2015  10:55

王先生的购买记录

96128热线:市民王先生反映,“十一”前,他在百度糯米团购买了6张格林天沐温泉电子票,“十一”当天,他向商家预约,被告知电子票无法使用。

本报记者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赵威核实报道:“原本打算假期陪家人去泡温泉,结果团购的温泉票没法用,设计好的出游计划泡汤了。”

沈阳市民王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

390元温泉电子券失效,团购网站提出补偿30元

王先生介绍,9月28日,他在百度糯米网团购了6张格林天沐温泉电子票,每张团购价65元,共计390元,商家为沈阳中国旅行社总社。电子票有效期为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仅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使用)。

“购买电子票前,我特意查看了使用规则,‘十一’期间电子票可以用。”王先生说。10月1日他拨打沈阳中国旅行社总社的电话预约10月3日的位置,一工作人员说,其购买的电子券无法在“十一”假期使用,并解释称,“十一”前,旅行社已通知百度糯米将同款电子券下架。

事后,王先生与百度糯米取得联系,客服人员同意为其退款,同时补偿其30元代金券。王先生不接受,他认为百度糯米在明知电子券无法使用的情况下仍然销售,其行为属于欺诈。

记者核实:

旅行社称温泉票已下架

昨日,王先生向记者提供了电子票交易凭证和消费提示内容,信息显示,团购券仅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使用。

针对王先生的投诉,沈阳中国旅行社总社客服人员表示,从10月1日开始,格林天沐温泉电子票统一涨价,此前旅行社已通知百度糯米团购网将相关产品下架,由于王先生购买的电子票属于下架产品,所以无法使用。

上述客服人员强调,旅行社已提前将下架产品的单子传给百度糯米处理,由于处理不及时导致王先生买到的电子票无法使用,引发的投诉与旅行社方面无关。

百度糯米客服人员回应称,商家通知团购商品下架需走申请流程,对于相关商品未及时下架的原因需要进一步核实,将积极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律师:商家单方面修改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瑛表示,团购网站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应对网络商家、经营者进行审查,对其产品质量或服务通过合同约定或审查,确保在网上销售的商品符合相关规定。

此外,网络团购中所标明的“消费提示”可被视为买卖双方的协议(条款),是商家不能单方随意变更修改的合同内容,根据《合同法》有关条款,如商家的履行与消费者和团购网站之间的约定有所不同,商家及团购网站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金瑛认为,本案中,如果王先生购买的电子票消费提示的使用日期已覆盖“十一”假期,由于服务提供方单方面更改条款造成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旅行社和团购网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可要求商家退款,同时可要求商家赔偿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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