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黄铺儿”健身中心借“双11”促销吸费

04.11.2016  15:39

  每到“双11”,各商家都瞧准了这一机会,促销、推销。

  沈阳不少爱好健身的市民也在一家健身会馆赶上了力度空前的优惠酬宾活动,两年续费只要1111元。

  不过一个月后,健身中心突然关门。会员们查询竟得知,开展“双11”的活动,该健身会馆却在11月10日前已停止经营,并提交工商注销申请。

  恶意逃避债务的经营者也因此被判退还会员“双11”的入会费。

  续费两年一个月后停业

  市民刘子彬(化名)是沈阳市大东区正大世纪健身龙之梦会馆(下简称正大健身)会员,2015年“双11”期间,正大健身推出优惠酬宾活动,力度空前。

  在会籍顾问的强烈推销下,刘子彬于2015年11月10日交纳了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的两年续卡费1111元。

  11月11日晚,刘子彬签订正大健身入会申请表,前台员工开具了正大健身专用收据。

  不过在续费一个月后,12月10日起,该健身中心突然停业,只在大门口张贴告示称:“会所内部维修水电,预计18日营业”,署名为“正天会所”。等刘子彬18日再去时发现正大健身仍旧停业,告示却改成:“正在维修中”,既无期限,也无说明具体情况,所留电话无人接听。

  本报记者曾在事发时采访此事,但也未能与健身中心方面取得联系。

  会员起诉健身中心欺诈

  短短几天里,“正大健身”的微信群里就因停业事件添加了近500名会员。

  “从在正大健身办卡至其停业,我仅使用了三个月,现处于既不能接受正大健身的健身服务,退款也无门的状态。”刘子彬当时去工商等部门查询,发现正大健身的经营者于2015年11月17日就为其个体经营的正大健身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注销原因为:经营不善)。

  事后,正大健身的经营者李某也承认,“在2015年11月10日之前已经停止经营正大健身会馆,由于工商注销手续需提前申请,所以在2015年11月17日办理完毕。”

  “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前的一个礼拜,正大健身却打着‘双11’促销的幌子大肆收取众多会员费、教练费。”刘子彬认为,经营者李某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严重损害商业诚信,明显属于商业欺诈,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返还会员入会费

  此案开庭时,被告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中途退庭。

  原审法院认为:刘子彬、李某签订的入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李某经营的正大健身会馆已于2015年11月17日注销,致使刘子彬权益无法实现。因此刘子彬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入会费1111元,法院予以支持。李某虽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但现在证据不能证实李某因其欺诈而应给付刘子彬三倍赔偿。

  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入会协议;李某一次性退还刘子彬入会费1111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他与另一人周某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店铺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周某负责。

  李某还提供了2015年11月10日与周某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及工商登记变更证明,试图证明11月10日之后店铺的经营权归周某所有。

  债务转移需征得会员同意

  法院认为正大健身会馆工商登记注销与是否转让、是否停业均无必然关联,李某作为正大健身会馆的经营者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虽然李某与周某签订《店铺转让合同》,周某2015年11月10日接手开始经营,双方约定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周某负责。但法院认为,即使《店铺转让合同》是真实签订的情况下,也系李某与周某的内部约定,对外不能产生抗辩效力,债权债务仍然要由李某对刘子彬等健身会员承担。

  因为该合同并无证据表明对外进行公示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正大健身会馆对外承担的债务转移给周某,应取得刘子彬等健身会员的同意。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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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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