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以借条形式借款给朋友,未收取利息。现在对方因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公司是否可以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25.03.2016  10: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因此,该公司借给法人代表朋友的借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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