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仨因祖传治面瘫秘方对簿公堂
本来是同胞兄弟仨,但因为自家一种治疗面瘫的祖传秘方对簿公堂。
申请发明专利后,其他兄弟却手工方式使用该方法进行制药并销售。问题是,在申请专利之前,各兄弟已经掌握中药的制备方法。这么做违法吗?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时,发布此案最后判决结果。
孙老大和孙老二、孙老三是同胞兄弟关系,2001年6月1日,孙老大和他人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名称为“一种治疗面瘫的祛风散寒中药及其制法”的发明专利,并于2004年3月17日获得授权。该专利权尚在保护期内。
该专利技术是孙家祖传秘方的组成部分。孙老大认为,孙老二和孙老三未经许可,使用已经授权的专利方法配制中药,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因此,将孙老二和孙老三告上法庭。
不过孙老二称,自己作为家族成员,在申请专利权之前已经清楚专利的配方,其个人以手工的方式使用该方法进行制药并销售,且销售形式为家庭作坊式的经营模式,有人上门买药才制造。目前仍以此种方式配制药品。而孙老三只是无偿代为运输药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法院认为,被告孙老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使用专利方法制造、销售该药品一直延续至今,采用原始的纯手工生产方式,并未使用相关的机械设备辅助生产,亦未雇佣他人参与药品的制造,且始终为家庭作坊式的生产经营模式,只是按需生产,有人上门买药才进行生产销售,没有扩大生产规模,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驳回孙老大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均为化名)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