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不退”综试区零售出口税收新政出台

11.10.2018  12:03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等。新政策自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免增值税、消费税”相当于对零售出口企业采取“免征不退”的模式,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也不退税。这意味着零售出口企业不必担心被反征补缴增值税的。

  业内人士认为,该新政策的实施或将解决跨境零售出口电商企业的“进项发票难题”,跨境出口电商或迎来“阳光化时代”。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地方税务局
四部门10月1日起实行电商出口免税新规
    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10月1日迎来又一波税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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