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认识直接税比重上升趋势

02.08.2016  10:35

  从广义角度看,直接税指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的税收。2000年后,我国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比重呈现出逐步抬升趋势。2016年,直接税占税收总额比重预计将超过40%,这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提高直接税占比要求是吻合的。当前需要认真分析的是,直接税比重上升原因何在?如果对此有全面认识,那么就可以在把握规律的基础上设计出进一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改方案。
  综合分析,我国直接税比重抬升的具体原因有三点。
  其一,市场化范围扩大。市场化范围的不断扩大加速拓展直接税税源,突出表现有三点:一是收入分配市场化。1992年之后,我国逐步形成了按要素分配的市场化收入分配格局。这使居民货币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持续增长,居民收入增长支撑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二是住房商品化。2000年后我国住房商品化加速推进,住房商品化带动了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收入高速增长。住房商品化也为个人住房保有课税打下了基础。三是经济货币化。改革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经济加速货币化,广义货币(M2)由1990年的1.59万亿元增长至2015年的139.2万亿元。与此同时,资本市场从小到大,我国股票交易金额位居全球各国前位。经济货币化刺激了经济增长,同时带动直接税税源不断扩张。
  其二,直接税体系建立。近年来,我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直接税体系,直接税体系健全是直接税收入增长的基本制度基础。需要指出的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直接税体系的特征是财产税税种多。目前,财产税税种有7个,重在从不动产开发和流转课税,而且偏向土地课税。这种税制安排与房地产商品化历史短的国情特征是相吻合的,有效确保了财产税收入正常增长。同时,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与转轨时期的个人所得来源渠道特征和政府间收入划分特征是有效对接的。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稳定增长,主要原因就在于分类征收源泉扣缴使个人所得税信息可获取、课税可操作。概括来说,顺应国情特征的直接税体系使直接税的税源收入状况与税源两相对称。
  其三,货物和劳务税改革扩大了所得税税源空间。货物和劳务税改革是税制改革的重头戏之一,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增值税改革。此项改革属于减税型改革,自2009年我国启动此项改革以来,减税规模已过万亿元,减下来的收入留给了企业,其中一部分转为利润和工资,成为所得税税源,从而为直接税扩大了数千亿元规模的税源。此外,营业税、关税和车购税方面的减税措施,同样扩大了数千亿元规模的直接税税源。
  上述分析表明,直接税收入增长是多种客观因素使然,今后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关键是顺应这些因素要求深化税制改革。为此,应把握好三大平衡:一是所得税改革与社会保险缴费之间的平衡。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缴费本质上都是对收入课税,两者具有此消彼长关系。从人口老龄化趋势看,应首先保证社会保险缴费收入正常增长。二是个人所得税改革与房地产税改革之间的平衡。房地产税改革目标是对个人住房保有课税,本质上是对个人收入课税。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要考虑如何给房地产税改革留出空间。进一步说,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能在税率上调上做文章,而应在税基稳定上做文章。三是消费税改革与资源税改革之间的平衡。消费税和资源税两税改革都具有绿色发展效应。但需要平衡的是应税产品选择。目前,消费税和资源税都要扩大征税范围,从量能课税角度看,两税的征收范围应尽量避免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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