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共场所将设母婴室 让喂奶不再尴尬

05.08.2015  10:42

  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针对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难以满足妇女特殊需求的现状,《条例》明确:机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立母婴室,用人单位应设立女职工哺乳室。

   焦点1 困难资助

  困难家庭女生 高中阶段享资助

  为保障特殊群体女生的受教育权,《条例》规定,对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性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焦点2 健康检查

  每两年组织低保妇女 免费检查一次乳腺癌

  为了保障特殊困难女性的健康,针对女性宫颈癌、乳腺癌高发,早期发现后治疗效果显著的特点,《条例》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女性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焦点3 公共设施

  车站设母婴室 单位设哺乳室

  随着母乳喂养观念的普及,近年来社会各界曾多次呼吁广泛设立母婴室,然而现实情况不容乐观,无论单位还是公共场所,母婴室目前的设立仍然缺乏。

  为保障女性的特殊需求,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场和大型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在其管理或者经营的适当区域内设立母婴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女职工更衣室,为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