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500人非法集资2700万 公司四负责人获刑
04.02.2015 17:33
本文来源: 辽宁频道
公司法人代表马某等四人,假称启动新项目需要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500余人非法集资2700余万元。
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四人因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分别获刑。
51岁的马某是黑龙江某钢铝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0岁的车某是该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43岁的张某和44岁的赵某分别是大连分公司会计和业务经理。
2010年12月,马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钢铝制品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2月,马某指派公司办公室主任杨某和财务总监杨某某到大连募集资金。二人找到车某,约定由车某组织业务团队募集资金,给车某从募集资金中提取高比例分成。
于是,马某和杨某、杨某某等人成立大连分公司,马某担任该公司负责人。车某、赵某负责组织业务员募集存款,张某担任该公司会计,并将募集的资金汇给马某、贾某等人。
大连分公司以钢铝制品公司启动新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虚构募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组织讲课、散发广告宣传品、组织相关人员到钢铝公司参观等方式吸收投资。
截至2012年5月,向500余人非法集资2700余万元。其中,赵某作为业务经理带领业务员向40余人非法集资400余万元。当月马某等四人被抓。
2014年6月,法院一审认定,马某和车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和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马某、车某、张某不服,均提出上诉。
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已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杨某某、贾某仍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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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2015 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