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赠予丈夫房子妻要加名 办件发现妻私买两房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仓一荣)公婆想要赠予丈夫一套房产,妻子提出要求,一定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就在这个时候,丈夫意外发现,原来妻子婚后名下已经有两套房产,自己却不知道。
近日,沈阳市民佟先生(化名)遭遇了与妻子房产分割方面的问题。佟先生表示,此前他的父母要将名下的一套房产更名过户给佟先生。佟先生没有多想,于是和妻子二人一同到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佟先生却意外查出,原来妻子名下已经有两套房产,是二人婚后购买的,这两套房产都只写了妻子自己的名字,而佟先生此前却根本不知道。至于妻子购房的钱是哪里来的,佟先生不甚了解。
在这种情况下,佟先生的妻子陈女士(化名)提出要求,希望公婆要赠予佟先生的那套房产,也要加上自己的名字,因为房产分割的问题导致夫妻二人矛盾渐渐激化,双方对于财产的归属情况,各自持有不同的看法。佟先生纠结,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俩面临的这3套房子应该如何划分权属呢?
妻子婚后购房如无特殊协议属夫妻共有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猛表示,此案陈女士对相关法律规定似乎存在两个误区,所以才导致后续夫妻矛盾的产生。
首先,关于陈女士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子。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这两套房子是陈女士在婚后购买的,即使房产证上单独署有陈女士自己的名字,也是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至于陈女士购房的钱,是单独来自她自己,还是使用了部分佟先生的钱,最终的结果并没有差别。也就是说,陈女士向丈夫隐瞒自己名下两套房产,其实这么做根本没有意义。这是陈女士的第一个误区。
除非有这样的情况:如果陈女士在与丈夫继续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还希望自己单独拥有两套房产,那么她就要与丈夫签署一份协议,双方约定这两套房产只归陈女士个人所有。这样的话,这两套房子陈女士就拥有独立产权了。
公婆赠房如无特殊约定属夫妻共有
关于佟先生父母名下的那套房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将房产赠予给夫妻其中一方,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佟先生的父母将名下房产赠予儿子,但是因为此时佟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关系,所以即使这套房子更名过户后只写了佟先生一人的名字,实际上也是夫妻二人共有的。也就是说,陈女士当初其实根本没有必要提出特别的要求,一定要在公婆给予丈夫的房产下填上自己的名字。这是陈女士的第二个误区。
除非有这样的情况:佟先生的父母,如果想把房子只给儿子,可以单独对此进行约定,并且最好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这样的话,则这套房子就只是佟先生自己的了,没有妻子的份儿。
事实上,陈女士没有必要私自购买两套房产隐瞒丈夫,因为这两套房产其实也有丈夫的一份;她也没有必要一定要求在公婆赠予房子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因为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公婆赠予丈夫的房子本来就有她的一份。所以她的这两种做法,实际上都没有意义。
父母赠予房产婚前和婚后有什么区别?
问:父母赠予子女的房产,在子女婚前和婚后有什么区别?
王猛答: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结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赠予的房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赠予的房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问: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若婚姻结束任何确定权属?
王猛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协商解决不了,则房子一般归房屋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但这一方要对配偶还贷的部分作出补偿。
问:夫妻双方父母都出钱买房了,但房产证上只写一人名字,房产算谁的?
王猛答: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